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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
发布日期:2013-04-28 15:26  阅读次数:698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2010〕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业 省外企业管理△ 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2010年12月24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 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设立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承接一个以上工程项目或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项目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委托的驻苏负责人必须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第八条 省外企业参加招投标中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四)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省外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人员包括驻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省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工程项目备案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信用手册》用于记载工程项目备案信息,项目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企业在苏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核验书》和《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核验书》和《信用手册》分电子和书面两种版本。电子版本由企业在取得用户名、密码或电子加密锁后,将有关内容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填写上报,经办理机关核对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书面版本依据平台生成的信息打印。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苏负责人、驻苏管理人员、驻苏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驻苏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发生变化的,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省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省外企业持有《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省外企业是否取得《核验书》、《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资质资格核验、未办理《信用手册》、需要重新核验的人员变更未办理手续、工程项目未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送省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核验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省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简化年度检查、备案手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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