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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三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1 11:04  阅读次数:11396

  
 
泰建发〔2016128
   
各市(区)住建局、建工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及《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文件精神,现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第三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三版)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8日
                
附件: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三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营造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苏建建管〔2014〕70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及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第三条 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等专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泰州市行政区域为评价基本单元,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全面管理工作,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的采集、录入、并将本地区的评价结果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五条 市住建局和建工局相关职能处室(工程处、建管处、招投标管理处、造价处、质监站、安监站、城建档案馆、行政执法等)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管理平台为“泰州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简称“市级信用平台”);平台的电子档案为具有二微码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用档案)》。
第七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38号)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有本地和外地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积极推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跟踪管理。
凡在我市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和进泰建筑业企业,均须通过“市级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按有效期进行更新换证。
第八条 各市、区在“施工合同备案”审核时应要求企业上传《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用档案)》,并可以通过二微码扫描,核查“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录入“市级信用平台”。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信用考核、业绩和奖励考核、综合检查考核、日常检查扣减计分考核等部分组成。
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全省统一。(具体见附件1)。
第十条 基本信用考核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5分。
第十一条 业绩和奖励考核是按企业承建的工程数量、规模和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计分。业绩分最高10分,获奖分最高5分。(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综合检查考核是指在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得分,满分为30分。
第十三条 扣减计分考核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进行的量化扣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但在重大事项扣分中,对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一般事项扣分是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每项扣0.2分,综合大检查每项扣0.4分。
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中需扣分的行为(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在参加另一项资质评标时,其业绩分、奖励分乘上相应系数后计入企业的综合信用分。两项资质同级别的取0.95,相差一个级别的取0.9,相差二个级别的取0.85,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考评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一律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和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登录“市级平台”(http://218.90.206.63/)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注册,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加密锁(进泰企业向泰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申领,本地企业向注册地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凭加密锁自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电子版)。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制度,严格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及时准确地采集录入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录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扣分、综合大检查情况由各市、区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录入。
第二十一条  市建工局建管处结合企业的基本信用、业绩和奖励、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由系统自动计算出本时段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并将本地区企业的评价结果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每年计算6次(每双月的25—31日为计算期,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用加密锁登录查询。
第二十四条 应用信用分参与招标的项目,信用分所占比例分2~6%五个档次,按工程规模大小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比例不少于三个(原则上小型工程取2~4%、中型工程取3~5%、大型工程取4~6%),以随机抽取的比例乘以企业实际综合信用分值计入投标总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见附件)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将牵头对各市(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和个人,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黒名单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三版)自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第二版)>的通知》(泰建发〔2014〕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2.对建筑业企业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需扣分的行为
 
附件1: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一、基本信用计分
基本信用分,按基本证照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分别计分,最高85 分。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筑业企业得基本分55 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承诺。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不作要求。
2、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 分。本地区首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的一律按30 分计入;如已开展了信用综合评价,则按企业参加前次综合大检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乘以30%计入,如企业项目均未及参加综合大检查,则按本地区前次综合大检查平均得分
乘以30%计入。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对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2 项。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全年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做
到对项目的全覆盖。
二、业绩和奖励计分
业绩和奖励分,按企业承建的工程数量和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计分(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计算业绩和奖励分),最高15 分。
1、业绩计分,按企业在全省辖区内承建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项目数量及规模分别计分。最高10 分。
1)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5 分,最高得5 分;
2)工程项目规模。对建筑工程,累计2000 万元得0.5 分(不足2000 万按2000 万元计算、超过2000 万元不足4000 万元按4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 分;对市政公用工程,累计500 万元得0.5 分(不足500 万按500 万元计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 万元按1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 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计算,有效期24 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最高5 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8 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4 分。有效期均为24 个月。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得 1.0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24 个月。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0.5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24 个月。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梅兰杯表彰的,每项得0.3 分,参建的减半得分。有效期12 个月。
5)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4 分,有效期24 个月。
6)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2 分,有效期12 个月。
7)获江苏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联合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得0.6 分,有效期12 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获奖按企业确定的资质分别计算,不累加。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三、扣减计分
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1、重大事项扣分
1)受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 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一起扣3 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以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依据。
4)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 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6 分;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4 分;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2 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5)企业被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1.0 分、0.8 分、0.6 分。
6)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扣5 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24 个月。
2、一般事项扣分
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有违规行为的(附件2),按统一标准进行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2 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4 分。
附件2:
 
对建筑业企业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需扣分的行为
 
一、企业管理方面
1、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3、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4、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5、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档案》和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二、现场管理方面
1、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2、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4、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5、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6、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7、施工现场对农民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或实名制管理不完善的。
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6、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7、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8、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1、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2、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3、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认证的。
5、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监理企业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6、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仍然使用的。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标准,宿舍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宿舍、办公用房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8、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要求,未设置围档、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无扬尘控制等措施或场容场貌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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